青原:一商家拿试驾车当新车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为新车,而该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韦某的车辆做过两次实销的试驾车,为欺诈行为。最后,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

原标题:商家拿试驾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决,以3倍购车款赔偿买家

中国吉安网讯(谢言、邓正信)日前,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市民韦某原本购买的新车到手却是试驾车,且已做过两次实销。最后,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3倍赔偿韦某购车款。

2015年1月28日,韦某同一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的小汽车一辆。一星期左右,韦某拿到了车辆。

原本新车到手,该是件让人高兴的事。可是,不到2个月,韦某去一4S店为新车做首保时,发现新车的购车客户姓名并不是自己,而是该汽车销售公司,且车辆已于2013年10月31日、2014年1月29日做过两次实销。原来“新车”实为试驾车,且交付前已经开启“三包”。当时经检测还发现,车辆出现方向盘不正,尾箱后排座椅靠背挡板生锈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的为新车,而该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给韦某的车辆做过两次实销的试驾车,为欺诈行为。最后,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以3倍购车款赔偿韦某。

吉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井冈山报”、“吉安晚报”、“吉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井冈山 报社所有,其他媒体未经井冈山报社许可不得转载。已经许可转载的,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吉安新闻网”,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社”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新华社所有,本网已获授权使用,任何其他媒体不得从 本网转载、转贴或以其他形式复制发表,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吉安新闻网)”的内容,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 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事项需同本网联系,请在30日内进行。邮箱zgja20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