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建房婚后偿还建房债务 离婚房屋所有人应予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虽系原告肖某婚前所建,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肖某名下,但建房所欠债务是双方婚后用共同收入归还的,而婚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属夫妻共......

□案情

2015年7月,肖某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同年10月,肖某在农村老家原有一层的房屋基础上加建了两层房屋。刘某还资助10000元给肖某。2015年12月,肖某与刘某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肖某的工资收入8万元主要用于偿还结婚债务和建房债务,刘某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肖某和刘某均系再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生育小孩,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肖某于2016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庭上,肖某和刘某对离婚问题没有异议,但就房屋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肖某认为,房屋系其婚前所建,建房的债务也是其用工资收入偿还的,故房屋理应归其所有。而刘某则认为,房屋虽系婚前所建,但自己婚前就资助了肖某建房,婚后,两人的工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肖某的收入用于偿还建房债务,自己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是用途不同而已,不能改变夫妻两人婚后共同偿还婚前建房债务的事实,故该房屋自己应享有份额。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虽系原告肖某婚前所建,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肖某名下,但建房所欠债务是双方婚后用共同收入归还的,而婚后夫妻的共同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建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债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原被告诉争的房屋产权依法应判归原告肖某所有,但肖某应对被告刘某进行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肖某所有,并由肖某补偿被告刘某35000元。 ■李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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