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户没有搬迁 土地补偿应分配
2016年春节期间,乙村组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决定,侯某等搬迁户只能得到水田青苗补偿费,不能分配村组的水田补偿款。山林的征收,侯某等搬迁户也只能按照非农户人员......

泰和讯(李展辉、熊红卫)被政府列入搬迁户,但一直未实际搬迁,如集体土地被征收,“搬迁户”是否有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12月15日,泰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一审判决泰和县澄江镇乙村小组支付侯某征地补偿款91187.8元。

上世纪80年代,候某等五六户泰和县澄江镇甲村组村民被当地政府列为搬迁对象。后来因种种原因,侯某并没有搬迁。2007年2月,侯某向乙村组村民交纳了400元落户费后,侯某的户口一直属于泰和县澄江镇乙村组。侯某在乙村组有3亩水田,一直耕种至今。2015年10月,因昌吉赣客专铁路建设,国家征收了乙村组水田13.034亩、林地48.437亩及山塘等。侯某水田被征收1.81亩。2016年春节期间,乙村组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决定,侯某等搬迁户只能得到水田青苗补偿费,不能分配村组的水田补偿款。山林的征收,侯某等搬迁户也只能按照非农户人员分配。侯某将乙村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村收取候某400元落户费后签字同意接受其落户在该村组,故可以确定候某具备澄江镇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候某承担了相应村民义务,故享有该村小组分配方案确定的同等主体该享有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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