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驾驶出事故 两车司机均担责
今年1月,郑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永丰县陶唐乡出发前往石马镇,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因故障相向停放在公路中间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

永丰讯(聂志平)机动车应取得相应牌照并投保交强险才能上路。永丰县两名机动车驾驶员却心存侥幸,发生相撞后,其中一人受伤,两车均受损。近日,永丰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郑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8639.32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

今年1月,郑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永丰县陶唐乡出发前往石马镇,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因故障相向停放在公路中间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两人为同等责任。经鉴定,郑某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因双方均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郑某遂向永丰县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院对于郑某要求杨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精神抚慰金6000元的要求,根据郑某的伤残等级及造成的损害,依法酌定3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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