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各持说法
针对施舜雨的情况,记者采访了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康律师。他认为,该案件需要查明施舜雨被开除公职是否与判刑有必然联系。1981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写明,虽然施舜雨并未构成犯罪,但属于纪律处理问题。如果依照当时的纪律规定能够开除其公职,施舜雨要求恢复公职也于法无据。另外,根据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出台《关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以来,国家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国家职工被错判犯罪,经司法部门复查,纯属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但这仅仅涉及到1976年以来的错案,并未涉及60年代被错判如何处理的规定,不能援引该规定要求恢复公职、享受退休待遇。
同时,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981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写明施舜雨并未构成犯罪。如施舜雨本人对判决存有异议,或者有新的证据,可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再者,据泰和县教育局人事股的工作人员称,该局并未收到施舜雨的信访件。如施舜雨本人要求恢复公职,应该在1981年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就申请恢复公职。同时,按照当时的相关条例,教师在任教期间与学生发生性关系,必须开除公职。■本报记者刘丽萍、实习生贺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