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 公职可否恢复 泰和老人上访五十余载找答案
同时,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981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写明施舜雨并未构成犯罪。如施舜雨本人要求恢复公职,应该在1981年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就申请恢......

近日,一位古稀老人走进井冈山报社采集发布中心办公室。他自称名叫施舜雨,1939年出生,泰和县螺溪镇木陇村人,当天特意乘坐客车来报社寻求帮助。他要求助什么?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事情?记者进一步采访。

被告“强奸”女学生

老人介绍,1950年,他就读于华中师范大学物理系,毕业后被分配到泰和县马市中心小学、三都七田小学任教。1960年,当时七田小学的校长向教育部门举报他强奸女学生。致使施舜雨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时,被开除公职。因施舜雨不服,入狱后不断提出上诉。1960年5月17日,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复审,将施舜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一年。

施舜雨出狱后,便与其中的一位女学生结婚了。因被开除了公职,二十年间,施舜雨辗转于多所学校代课。由于还是难以接受这样的判决,施舜雨再次向法院申诉。1981年7月1日,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复审,撤销原判。

屡屡上访证清白

“既然法院已经撤销了原判,就应该恢复我的工作。”施舜雨告诉记者,他前后上诉近百次,均被拒绝。“其理由是,我在任教期间与女学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这纯属子虚乌有。”

记者翻看施舜雨带来的纸质文件,发现里面有很多上访信、回执单、申诉书和法院判决书。其中一份1981年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上面写明:施舜雨1956年至1959年在泰和县马市小学、七田小学任教期间,先后与三名学生恋爱,并且发生了性关系。前两名学生先后与施舜雨中断了恋爱关系,后一名学生在施舜雨刑满释放后,与其结婚。法院认为,施舜雨在任教期间与女学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属于纪律问题,在当时尚未构成犯罪。原以奸淫少女罪判刑一年不当,于是法院撤销了原判,予以纠正。

对于法院白纸黑字的审判结果,老人却称,当年的事件纯属诬告,他并未与女学生发生性关系,法院作出了纠正,为何就不能恢复其公职,让他享受公职老师退休的待遇。施舜雨介绍,他与妻子生了6个女儿和1个儿子,女儿全部出嫁了,儿子生育了两个小孩,在外务工。夫妻俩现在生活困难,所以,希望恢复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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