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人被撞 管理机构也有责
10月19日,受理此案的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付肖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38401.9元。

万安讯(康宽梁)封闭的高速路上,“不速之客”被急速行驶的卡车撞死,死者家属以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告上法庭。10月19日,受理此案的万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付肖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38401.9元。

2016年3月19日19时20分许,张某持A2照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大广高速2929KM+624M处时与行人袁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交警认定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查明,事发路段属高速投资公司管理和运营区域,事发当日凌晨4时起至10时,受大雾天气影响,部分车辆在万安收费站分流,岗亭一度出现车多人多、交通秩序混乱现象。袁某家属认为高速投资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误入高速公路的袁某,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投资公司辩称在有关路口设置警示标识,事发当日因天气原因无法识别受害人是否是从收费站进入无法进行劝阻等理由,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认定高速投资公司承担15%的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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