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引发刮擦 起争执致人猝死
2014年5月31日,蔡某驾驶一辆加装了遮阳伞的超标电动车在泰和县城街上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孙某相刮擦,事发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突然倒地死亡。

■钟琼、张建军

【案情】

2014年5月31日,蔡某驾驶一辆加装了遮阳伞的超标电动车在泰和县城街上行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孙某相刮擦,事发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突然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孙某系因病理性扩张型心肌病导致心源性猝死,其生前交通事故、争执、情绪紧张、激动是导致心源性猝死的诱因。交警部门以蔡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的车辆违法加装遮阳伞,孙某骑自行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认定蔡某与孙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同年10月8日,鉴定部门认为涉案交通事故与孙某的死亡存在间接关系,参与度为20%。另查明,涉案电动车已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超标车”,且交警部门已向蔡某发放“超标车”临时登记证。案件因孙某家属申请认定孙某为工伤中止审理后恢复诉讼。

【断案】

法院认为,孙某与蔡某共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应对其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交通事故对造成孙某死亡后果的参与度为20%,故原告所遭受损失中与涉案交通事故相关的损失应为20%,即原告总损失中的20%为与本案相关的损失,其他损失与本案无关。蔡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已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超标车”,交警部门并已向蔡某发放“超标车”临时登记证,且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蔡某所驾驶电动车为机动车,并以此作为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故法院认为蔡某驾驶的电动车应为机动车。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交强险,而涉案电动车未购买,故原告要求被告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原、被告按照事故责任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蔡某对孙某猝死给其家属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03278.2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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