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徐金根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上诉人徐金根退赔为归还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590.8535万元。
此前,吉安中院曾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徐金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金根自1988年开始经营粮油生意,2003年在吉安市青原区成立吉安金英粮油有限公司,2008年在吉水县工业园设立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11年在赣州市设立赣州金英粮油有限公司,并经营至今。自2008年起,徐金根的公司经营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其在明知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以生产经营为名,通过承诺月息1.2分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本金随时可取回的方式大肆向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吉水县、吉安县等地多名群众借款,募集资金达1亿多元,并长期向银行及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以维持资金周转。截至案发,徐金根共向118名群众借款11039.03万元,向银行贷款2996万余元,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700万元,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弥补公司亏损等,其中公司经营亏损5670.7万元,支付118名群众利息3924.362万元,造成99名群众7616.516万元资金无法归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金根自1988年开始经营粮油生意,2005年在吉安市青原区成立吉安金英粮油有限公司,2007年在吉水县工业园设立吉安吉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2012年在赣州市设立赣州金英粮油有限公司,并经营至今。自2008年起,徐金根的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况,徐金根通过向银行及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等方式募集资金,以维持公司运行,其在已负巨额债务且公司经营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仍以生产经营为名,通过承诺月息1分至6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本金随时可取回的方式向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吉水县、吉安县等地众多群众借款,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还本付息、弥补公司亏损等。截至案发,徐金根共向99名群众非法集资9941.008万元,骗得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7590.8535万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金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向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骗取集资款,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未予认定,遂依法改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