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批准
11月30日,《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吉安网讯(王鹏、记者罗仁瑾)11月30日,《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共六章五十七条,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明确了责任主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所担负的责任,以及出现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等情形时的处理原则。同时,条例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许多管理难点加以明确规定,对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户外广告、施工现场、架空管线等城市市容管理的重点领域,制定了行为规范。明确了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禁止性行为,规范了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及使用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管理、处置和运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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