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诉讼难 减免费用暖人心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

峡江讯(何欣玲、曾凡平)近日,峡江县检察院主动寻找案源,引导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成功支持起诉了一低保户农民工缓交诉讼费案,依法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效果。

2016年8月20日,宋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搭载宋某胜)与龙某驾驶龙某羊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重伤二级,经济损失达387540.84元。龙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龙某羊是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在知道该车未年检、龙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和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允许其驾驶车辆,对此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宋某可以对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龙某、龙某羊提起民事诉讼。峡江县检察院经走访得知,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户农民工),欠缺诉讼能力,经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了法律援助。2017年6月18日,宋某向峡江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受理了此案。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适用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经审查,峡江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决定支持起诉,并建议县法院对宋某减交、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书后,决定对宋某减半缓交诉讼费用。通过支持起诉首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案件,使宋某成功起诉,依法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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