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迈向新征程——吉安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吉安市立法条例》出台纪实
今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安市立法条例》的决定。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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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文、王鹏

今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吉安市立法条例》的决定。3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至此,我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作为一部“管立法的法”———《吉安市立法条例》正式出台,这对于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法治吉安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明方向 地方立法迈开稳健步伐

时间回溯到两年前: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方面。市委审时度势,明确指出,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立法法,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的要求,积极争取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同时,对即将开展的地方立法工作明确了方向: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法治吉安建设,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

2015年5月,市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人大工作的意见》,就开展地方立法、设置人大立法工作机构等方面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承担协调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地方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谋划、主动作为,积极开展获批地方立法权准备工作。

经过六个多月的周密部署、精心准备,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市人大常委会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结合我市基本市情,从立法需求、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立法能力等方面,顺利完成了地方立法权的承接工作。

为摸清立法需求,通过函告、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向全市社会各界收集立法建议项目20多个,并开展了吉泰走廊生态保护立法调研。为及时解决工作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主动汇报,逐项解决,争取省编办批复同意设立了正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全市不多的机动编制中调剂出8名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作为立法专项编制,并批准设立综合科、法规科和备案审查科三个正科级科室;从全市机关单位公开遴选4名法律专业毕业,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丰富法治实践经验的公务员,充实到人大立法一线。为切实提高立法能力,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带队,组织三个考察组,赴湖南省长沙市、福建省厦门市以及浙江省杭州市等设区市人大学习地方立法工作经验;选派业务骨干10余人次参加全国人大立法法培训班。最终,2015年10月30日,我市顺利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调研评估,为首批授予地方立法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吉安等七个设区的市可以对本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江西省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

2016年1月21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至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了负责立法的统一审议机构、专门工作机构和立法工作人员,立法准备工作扎实而稳健。

抓关键 依法起草审议首部地方性法规

万事俱备,如何迈开行使好地方立法权的第一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而选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项目成为关键一着。

立法法明确,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地方组织法,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要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合法合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确保地方立法质量,依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立法条例,既是国家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和职责,也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最终,《吉安市立法条例》确定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任务已明确,关键在操作。立法没有经验可循,更没有捷径可选。只有在实践中摸索,在探索中前进。

201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精干力量,边学习、边摸索、边提升,积极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初稿。此时,适逢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省立法条例。为与上位法紧密衔接,做到执行上位法不变形、不走样、不变通,市人大常委会时刻关注修改动向,注意借鉴其最新修改内容,紧跟省立法条例的修改方向和内容,逐条审议把关,细抠每个字眼,先后易稿二十多次,形成条例草案,于2016年6月29日、8月30日,分别提请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了审议。

为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地方立法,两次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都在《井冈山报》、吉安人大网等媒体上发布公告,组织了多个层次的座谈会和实地调研,征求了广大市民和32个单位和部门,13个县(市区),50多名专家和学者,300多名人大代表的意见,先后收集修改意见126条,采纳吸收28条。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意见,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使其程序合法、结构合理、内容更趋成熟。经市委常委会会议认真讨论审定、研究同意,11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大会审议期间,各代表团进行了两次分组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立法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全面贯彻了立法法新精神,符合我市实际,切实可行。11月3日,大会全票表决通过了《吉安市立法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可以说,《吉安市立法条例》的制定过程,贯彻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了实情民意,切合吉安实际,接了地气。功夫不负有心人,历经数月,一部七章六十六条的《吉安市立法条例》终于出炉,并最终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

重特色 内容鲜明突出吉安实际

《吉安市立法条例》虽然只是程序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太大的立法空间,但是我市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普遍的程序规定中,在不抵触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呈现了许多亮点。

亮点一:条例框架和基本内容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吉安特色,不千篇一律。条例与立法法、省立法条例基本保持一致,符合上位法精神。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在框架上有创制性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的立法权限、立法准备、立法程序、法规解释等内容。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效率,没有采取“三审制”,确立了“二审制”。

亮点二:突出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为此,条例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有关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发挥人大在法规立项、重要制度设计、工作进度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亮点三: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制定立法条例的核心要义,同时也是贯穿立法过程的一条主线。条例为彰显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调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明确了审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中重大问题讨论、配套规定、立法实施情况评估等制度。同时,为拓宽公民和组织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对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库都作了明确规定。

亮点四: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沟通衔接。立法法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为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能够顺利批准通过,为此,条例明确:编制和调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法规草案、审议法规草案等过程中要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衔接,征求意见。

立良法 开启吉安立法新征程

立良法,是立法工作的不懈追求。

站在新的起点上,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把立法工作摆在人大工作的首位,为了人民群众立法、依靠人民群众立法、立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法,努力开启立法新征程。

去年11月换届刚结束,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全市13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开展调研,共召开调研座谈会近30场,与基层干部群众面对面交流,广泛听取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其中,征集到各个领域和不同层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100多条。为适应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及早谋划、打好基础、推进落实,今年3月,相继出台法制机构工作规则、立法项目库管理、立法协调、法规案交接等6项工作制度,并探索建立立法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评估会等各项制度,努力形成一套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立法工作机制。为科学确定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计划,主任会议多次专题研究立法工作,并先后三次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立法工作办公会,对立法选题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对拟纳入计划的立法项目进行统筹调度。同时,在立法实践和探索中,进一步明晰了“不照搬照抄、不贪大求全,重在管用、重在实施”工作思路,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

今年,经报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批准,我市将重点推进5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其中确保审议项目为:着眼于打造美丽中国“吉安样板”,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着眼于关注百姓生活,改善民生,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预备调研项目为:着眼于提升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调研,为下一年度立法做好准备。

春回大地,扬帆起航。我们坚信,有省人大常委会精心指导,有市委的坚强领导,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全市人民的积极参与,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脚步,将在“三个走在前列”“两大战略任务”伟大征程中越走越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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