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给“地方特产”一个法律定义
既然缺乏“地方特产”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件产品出现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某地的“地方特产”。正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说,对......

 

近日,上海某公司推出的一款名为“狗屎糕”的产品引来不少质疑,该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上海特产”的标识。一些上海本地人称“上海特产中根本不存在‘狗屎糕’”。对此,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称,“狗屎糕”是否为“上海特产”尚难界定。

——(10月25日《吉安晚报》B2版)

既然缺乏“地方特产”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根据一件产品出现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它是否属于某地的“地方特产”。正如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说,对“上海特产”还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或释义,因此比较难以界定“狗屎糕”是否违反相关标识标签规定。

而从法律角度来说,“某某特产”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并没有明确定义,而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叫法。但如果经营者在其销售的商品及其包装上编造虚假的商品原产地,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内容,导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原产地产生误解,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就是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这句话同时也就意味着,如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没有编造虚假的商品原产地,而是按照规定标明了真实的内容,那么即便“狗屎糕”出现的时间只有一年、一个月甚至是一天,它也完全可以自称为“上海特产”。

“某某特产”对促进产品的销售,确实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尤其是当其作为一种旅游商品出现的时候。为此,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只有两个;一,秉持一种宽容、大度和开放的胸怀,淡定看待一些刚刚出现,却自称“某某特产”的商品,毕竟它们的加入壮大了地方特产的队伍,巩固了地方特产的品牌,完全可以实现双赢。二,为了防止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损害一个地区地方特产的形象和信誉,可以以地方条例的方式,给“地方特产”一个法律层面的定义,对纳入地方特产名录的产品,给予法律层面的保护。而这就需要对地方特产的评选标准、入选条件等给出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并且建立评选和淘汰机制,让其有标准可循,有法可依,才能避免如今“狗屎糕”所带来的尴尬和纠结。

(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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