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遇朋友与人争吵 无缘故“拔刀相助”
新干讯(张紫艳)看到朋友与人争吵,不问青红皂白,持刀就砍。日前,新干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0日晚,王某林邀请傅某辉的表妹在新干华城酒店KTV唱歌时,恰巧与傅某辉相遇。傅某辉认为王某林打表妹的主意,便在回家的路上与之争吵起来。此时,傅某辉的朋友李某勇刚好开车路过,他看到傅某辉与王某林纠结在一起,误以为他们在吵架,冲过来不问青红皂白拿着西瓜刀朝王某林的头、大腿砍去,然后独自逃离现场。结果,造成王云林左侧颅骨顶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勇使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损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他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