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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2016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4)
2017-03-10 09:01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案例七:履行合同不完全消协调解退定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12日,消费者郭某在泰和某车行定购了一辆车,并交付定金5000元。但在提货时,郭某发现车辆颜色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发票开具单位是广东某公司,而非省内车。郭某为此多次找到店方交涉,要求拿回定金,但一直未果,无奈向泰和县消协投诉。

【调处结果】经调查,工作人员认为,该车行存在履行合同不到位的过错,提供省外车也未告知和征得消费者同意,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经工作人员多方协调,同时郭某本着谅解的态度表示承担600元费用,最终车行退回消费者4400元。

【案例评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定金”与“订金”的尴尬,很多消费者由于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淡薄,两者概念混淆不清,合约内容签署随意,交纳定(订)金后,常常跌入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当中。在此,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协提醒大家:“定金”是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虽也是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案例八:经营场所存隐患老人跌倒获赔偿

【基本案情】2016年7月29日,年逾八旬的张老夫妇在吉州区某超市乘坐自动扶梯购物时,因电梯出口处挡板阻滞推车运行,老人不慎摔倒,造成妻子股关节骨折。老人儿女虽多次找到超市方索赔,但双方意见不一协商无果,遂无奈找到吉州区12315中心寻求帮助。

【调处结果】接诉后,该案立刻引起吉州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就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展开调查。同时,找到超市方积极做好协调工作。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3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协议。春节前,该笔赔偿款送到老人手中,让老人一家过了一个安心祥和的春节。老人儿女还专程送来感谢信,对该局践行“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给予了高度赞誉。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编辑:龙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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