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烟花横穿致人残消协调解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1日,永新县消费者龙某从镇上某烟花经销店一次性购买了15桶烟花,后在燃放过程中,其中一束突然横穿,炸伤消费者,造成其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多次找到经销商,但均协商未果,无奈向当地消协投诉。
【调处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在听取投诉后,多次赴事发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取证,并向该县烟花爆竹公司通报了此事。在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后,该县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在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中,安全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最首要、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要求经营者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的服务,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一旦造成伤害,应予赔偿。
案例四:新车疑点引纠纷消协调解得解约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1日,消费者李某在吉州区某车行订购了一辆车,2017年1月16日李某取车时,发现该车存在无保护膜、多处划痕、发动机积尘厚、螺丝新装等多处疑点,遂怀疑不是新车,要求退车和补偿。但店方坚称是新车,并以该车已购买全款保险为由,不同意退车。
【调处结果】 消协接诉后,经调查,决定组织双方调解,经多次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解约协议。2017年1月19日,19.89万元购车款和8152.34 元保险费用以及8000元补偿款共计215052元被转入消费者指定账户。
【案例评析】 2016年,全市共受理汽车消费投诉69件,这些案件反映出的消费侵权形式主要表现为合同设置涉嫌“霸王条款”强制保险乱收费用、违规质押合格证致新车无法上牌、新车出现维修旧痕有意隐瞒欺诈销售、售后服务缺乏诚信车辆故障屡修不好、宣传误导不兑现承诺致定金难退、代收费用不提供票据差额不退等等。消费者如遇上述情形,应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及时投诉,对其中一些查证的不法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