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食品安全大如天生命保障重于山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日晚,消费者张某等3人在吉州区某店吃完宵夜后,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吐下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用不洁食物引发的急性肠胃炎。所幸三人并无大碍,张某事后向吉州区消协投诉。
【调处结果】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吉州区消协立即将此事向区市场监管局作了通报,引起市场监管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随即,成立调查组,召开专门部署会,制定工作方案,就此案展开调查。通过对多家医院同一时期相同症状就诊患者情况的调查核实,以及对消协、12331投诉受理情况的综合,最终,确认了29名受害消费者。经邀请法律顾问协助调解,促成两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29名消费者共计1.754万元。
【案例评析】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因不符合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因此,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六:使用方法未告知烟苗受损得补偿
【基本案情】2016年4月,永丰县烟农艾某在镇上购买了10包农药,价值130元。艾某在施药后不久,发现烟苗大面积枯萎,遂找来农技员现场查看,经勘查,农技员给出了施药不当所致的结论。艾某一时无法接受,向永丰县消协分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调处结果】该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迅速赶往现场抽样送检,并联合县农业局、县烟草公司及村委会干部对烟田损失做了评估,核定损失约3万元。而后权威检测机构也排除了艾某对农药质量问题的怀疑。调查中,工作人员同时了解到,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并未向艾某说明使用该农药的正确方法,存在一定过错。经耐心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艾某1.5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虽是针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非农民生活消费,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仍适用该法。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规定,也是经营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