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民生> >正文
十问十答解疑新商业车险条款(2)
2016-05-30 08:26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四、附加险数量减少许多,会不会产生保障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对附加险数量进行了大幅缩减,以现行商业车险条款A款为例,附加险条款共计38个,而修改后的综合型示范条款减少至11个附加险,主要是删减了一部分不经常使用的附加险。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如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等5个附加险合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有需求的主要的附加险予以保留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条款,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了投保人的选择余地及保障范围。

五、示范条款如何解决“高保低赔”问题?

一方面,示范条款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另一方面,赔偿处理中明确车辆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六、示范条款如何解决“无责不赔”问题?

示范条款删除了“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即删除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因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有三种索赔方式,即:一是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受害人向其车损险承保公司申请按照“代位求偿”方式先行赔付,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这三种索赔方式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无责不赔”的问题。

责任编辑:龙翔明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