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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等对李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仲裁案
2021-12-16 16:48 来源: 吉安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甲与被申请人李某乙、罗某某之夫李某丙(已故)、李某之父李某丁(已故)系同胞兄弟。四兄弟共同出资在吉安市某区某地段兴建了一栋四层楼房,李某丁分得第4层,李某乙分得第2层,李某丁分得第1层,李某甲分得第3层,但产权证未按四兄弟所得房屋层次办理,而是办理四兄弟共有产权证。2012年该房被政府拆迁并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房为坐落在吉安市某区某地的安置房4套,由四兄弟自行选房,李某甲选定1栋2203号,被申请人李某选中1栋1303号,被申请人罗某某选定1栋1203号,被申请人李某乙选定2栋2502号。由于拆迁安置期间李某乙、李某丙有事不能亲自参与办理相关事宜,二人委托申请人李某甲办理具体拆迁安置事务,李某甲因不懂拆迁相关政策规定,本来在选定安置房时就可以与拆迁办提出按四兄弟所选定的安置房分别登记各户产权,但申请人仍然将所选的四套房均写上四兄弟的名字,这样实际每人一套房,变成4人共一套房,从而引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上述4套房产权归属发生争执,且因李某丙和李某丁分别于2016年、2017年去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又未达成一致意见。现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将本案纠纷提交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裁决结果】

2021年11月9日,吉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坐落在吉安市吉州区某地安置房1栋2203号房产权归申请人李某甲夫妻所有;该安置房2栋的2502房产权归被申请人李某乙夫妻所有,该安置房1栋的1203号房产权归被申请人罗某某所有;该安置房1栋的1303号房归被申请人李某所有。

【案例评析】

当事人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另行约定了仲裁程序,本案办案灵活简便,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天,大大突出了仲裁高效便利的优势。

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持仲裁裁决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涉案房屋均已登记到裁决书确认的当事人名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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