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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某保理合同纠纷案
2021-12-16 16:45 来源: 吉安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因为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缺口大额资金,2021年1月29日与某商业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获得保理融资款3500万元。2021年2月8日,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回购保理融资款200万元。由于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件,财产被查封,以及拖欠保理融资使用费,某商业保理公司向其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要求向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并立即交清尚欠的保理融资使用费27.5万元。申请人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据与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某等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补充协议仲裁条款,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会递交了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反转让款:其中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3300万元,保理融资款使用费27.5万元,支付违约金175万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已登记转让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某县城39间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申请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连带承担。

【审理过程】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该案如果处理不及时快捷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双方的权益,还可能产生一系列的负面作用。本会受理该案后,双方当时人均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开庭。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并且标的巨大,仲裁委当即协调双方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在双方指定的日期审理。仲裁员接到案件后,迅速熟悉案情和有关保理的法律法规,如期开庭审理。

该起保理合同纠纷案,立案后,只用了三天时间,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对吉安仲裁委员会快捷高效办案非常满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保理融资;

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应收账款催收;

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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