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仍将财物予以出售、转卖以掩饰财物的来源和性质,近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万安县公安局办理的两起案件进行宣判,周某、郭某等4人最终自食其果。
2022年11月17日,万安县经侦大队接到辖区某企业纪律稽查部门人员报案称,其下属控股公司有一批价值40万余元的呆滞IC物料被调拨出库后,并未进入生产线生产,至今下落不明,其公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请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接警后,万安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案件侦办。
经查,2022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周某与主管郭某为谋取利益,相互勾结,计划窃取该公司呆滞IC物料售卖获利。郭某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库存调拨单,安排物料员将该批物料放置在老厂区一房间内。周某趁老厂区晚班交接无人之际,利用身份之便将该批物料偷偷运出交给郭某。事后,郭某将该批物料交给了其丈夫廖某保管。
为掩饰物料的来源和性质,郭某联系上刘某,并谈妥以1.3元每颗的价格将该批物料出售给刘某。为规避交易风险,郭某让廖某驾车将这批物料送至交易地点与刘某当面交易,并以现金方式结算,非法获利13.5万元。事后刘某将该批物料全部转卖,获利4.5万元。
最终,周某、郭某因犯贪污罪、洗钱罪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刘某、廖某因犯洗钱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四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文/刘艳、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