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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知多少(三)
2022-01-30 09:39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检察机关如何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二者在犯罪行为上有什么区别?

我们常说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吸收存款的行为方式都是基本相同的,最大的也是最关键的区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非法吸收来的存款都用于或者大部分用于公司承诺的经营项目,我们可以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只是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制度,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这些吸收来的钱款,都被犯罪嫌疑人个人使用、转移资金、搞犯罪活动了,或者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则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实践中,我们会以共同犯罪追究涉案高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普通业务人员会要求返还提成、佣金后不按犯罪处理,这样操作既没有放纵行为恶劣的主要参与人员,也避免了打击面过大,同时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记者胡正根整理)

责任编辑:刘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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