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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 高利放贷 暴力讨债 吉安一涉黑组织16人获刑
2020-07-23 09:35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吉安新闻网讯(肖征元)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邱某和张某龙皆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等7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2.6万元至3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张某龙在万安县周边区域打架斗殴,为稳固其强势地位并扩大势力范围,相继网罗邱某杨、何某杰等人参加团伙组织。

2016年12月以来,邱某自创“零首付”“微首付”购车模式,通过网购、制造虚假发票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同时以“金融贷款公司”名义非法高利放贷牟利。2017年年初,邱某招募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其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犯罪活动,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8月,为了壮大势力,邱某吸纳张某龙犯罪团伙人员,至此,以邱某、张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共39起,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与此同时,邱某、张某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先通过宣传、诱骗受害人向其借款,与其签订高额利息借款合同,放款时便扣除高额利息和手续费。放款后,采取纠缠、滋扰等寻衅滋事行为逼迫受害人还贷。更有甚者,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强行向受害人索要财物,迫使受害人“以贷还贷”,先后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合计19.8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邱某、张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吉安中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以案释法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该案中被告人邱某等人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将犯罪魔爪伸向在校学生,犯罪过程中甚至采用威胁、利诱等方式拉拢在校学生成为组织成员,共同实施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一方面,我们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切忌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卡片广告等非正规途径随意向他人借款,以免掉入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陷阱。另一方面,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在遭受到黑恶势力的威胁和侵害时,要敢于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受他人蛊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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