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周佳玫、吴鹏飞、记者邓勇伟)企业老板收取顾客定金却不按约定履行交货义务,被法院依法判处双倍返还定金后,仍拒不支付。近日,黄某被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18年10月,朱某因新房装修在黄某所经营的门窗店订购了厨房、洗手间、杂物间共7扇门。双方就门的规格、单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最终确定货款总计10452元。当日,朱某向黄某支付了9000元定金,黄某向朱某出具了预算单,并写明了“货期40天,已收定金9000元”等字样。后黄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交货义务,朱某遂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经法院判决确认,黄某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双倍返还朱某定金4180元及剩余预付款6910元,共计1109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青原区人民法院今年1月9日立案后,立即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限期履行,并对其开展专项财产调查。但经银行、房产、工商、保险、车辆等多部门查询,未发现黄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黄某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青原区人民法院5月26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