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告知书
全市物业服务经营者:
《吉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内容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本局根据《条例》的要求,将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监管、特种设备管理等职责。现以公众告知形式请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认真学习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今年6月1日之前做好自查自纠,规范物业服务和自身管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物业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1、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与消费者订立权责相当,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并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2、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4、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3、不履行服务约定,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
5、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的;
6、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7、对明令取消或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物业服务关乎千家万户,请全市物业业主及消费者对照上述要求对物业服务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请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各业主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合规经营之下,积极配合物业服务经营者的工作,遵守业主公约等约定,并按时缴纳物业费,共同营造良好的人居和谐氛围。本局将在《条例》施行之后,履职尽责,组织开展业务专项督查执法。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