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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通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9-06-17 08:31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原标题:维护司法公正 保障公民人权 我市通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刑事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确保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6月14日,记者从我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全面展示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增进社会各界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了解,广泛获取社会各界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支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会上,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就我市检察机关2016年以来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作了简要介绍。

近年来,吉安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在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保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悉,2016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3599件,派员出席法庭27次,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变更执行不当案件108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08件,被采纳107件;发现法院裁定变更执行不当案件2件,全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得到采纳。

市检察院2018年办理的监督纠正易某某(涉黑)、许某(特岗犯)提请减刑不当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57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651人,办案机关采纳625人。同时,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共对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63份,整改纠正60份,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收监社区服刑罪犯6人。市检察院办理的监督吉安市公安局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罪犯监管的检察建议,被评为2013—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十佳检察建议案例”。

在探索开展财产刑履行能力审查调查工作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中罪犯履行财产刑实际能力的审查调查。在办理2019年减刑、假释监督案件中,对提请减刑、假释的127名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开展了财产刑履行能力审查调查,其中向法院提出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53人。

在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强化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全市13个派驻检察室均按照全国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标准要求建设。构建实时监控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全市看守所派驻检察室均实现“两网一线”贯通运行,实现与监管场所监控联网、信息联网、检察局域网联网,实时传输在押人员数据信息和监管执法信息,检察人员在派驻检察室轻点鼠标即可审视、调阅监控图像,对提审、律师会见等活动进行实时监督。

下一步,吉安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牢牢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加强和深化对相关职能部门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治尊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吉安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会上,市检察院就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4起典型案例作出通报。

6月14日,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年来,在原有监所检察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了许多新的职能,很多人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的这些职能还不是很了解。请问,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现行职能具体有哪些?

答:如你所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目前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相较于传统的监所检察工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增了许多新的业务和职能。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强制医疗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3.对被监管人的羁押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提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意见;

4.办理罪犯又犯罪刑事案件,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和出庭公诉;

5.负责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问: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如何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答:羁押必要性审查自2016年统一归口到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后,一直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不需要继续羁押,可以向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官提出申请,并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派驻检察室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目前,我市12个看守所内均设有检察机关的驻所检察室。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基本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派驻检察室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后,对符合不需要继续羁押法定情形的在押人员,会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即建议办案机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问:当前,非监禁刑适用越来越普遍,一些服刑人员不是在监狱服刑,而是在所居住的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像普通的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针对这类特殊群体的刑罚执行活动,请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工作实践中是如何进行监督的?

答: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目前,我市城乡社区矫正机构已实现了全覆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交付执行、矫正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来实现。

具体在实践过程中,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每年会通过定期检察、不定期突击检察、巡视检察等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察。如现场核查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报到、集中教育情况,查阅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请销假、参与社区服务等管理台账;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对一约谈,实地走访排查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对脱管、漏管、虚管等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检察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收监执行程序,或者直接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问:近年来,一些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较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请问,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体是如何进行监督的?

答:针对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案件,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提请、呈报到决定、裁定的整个活动过程均建立了同步监督机制。一是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规范办案,在业务系统中全程留痕,依规定备案审查。二是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对包括有钱人、有权人在内的九类重点罪犯逐人建立档案,实行重点监督,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案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从严把握。三是坚持书面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所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逐案书面审查,查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审查发现的疑点,深入开展调查,逐一核实比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刑罚执行部门进行纠正,严防“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现象发生。

记者曾晶/整理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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