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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春风”吹进百姓心中 预计2019年吉安市减税降费72亿元以上
2019-04-10 08:36 来源: 吉安新闻网—吉安晚报

当前,减税降费成为宏观经济运行中最耀眼的关键词。

4月9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减税降费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减税降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减税降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我市全年共减税降费46.8亿元,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据了解,4月1日起我市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10%的税率降到9%;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时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比原来提高了7万元,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相应调整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标准和范围。减轻职工税负,工资薪金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预计2019年全市减税降费72亿元以上。

发布会上,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就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效果如何?今年国家将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新政策将会如何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答:自2015年开始,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陆续降低了企业的失业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社保费的缴费负担。失业保险方面,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率降低了1.5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底,共减轻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负担5800万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降低1个百分点,截至2018年底,共减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2亿元。工伤保险方面,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市的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截至2018年底,共为企业减轻工伤保险缴费负担2112万元。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1年,至2020年4月底,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具体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尚待省里出台。根据3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预计失业保险将维持企业0.5%的缴费比率,一年可为我市企业减轻缴费负担2000万元左右;预计工伤保险将维持费率下调20%的原有政策,一年可为我市企业减轻缴费负担3000万元左右。此外,还将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部分工资低的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从中受益。

此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覆盖面。按照2018年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有以下两类:工业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100人以下和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80人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此次新政取消了工业和其他行业小微企业标准划分,统一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新标准为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和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

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新政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是还有一些填报事项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来不及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能够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纳税人如在当月已经发生专项附加扣除事项的支出,但由于填报不确定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在当月或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当月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并享受扣除,当月补扣不完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继续补扣。如纳税人在当年度12月底前仍未填报的,还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方式进行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的同时还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假如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税率是以纳税义务时间来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调整前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该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3月份,因此在4月1日之后如需补开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的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记者陈一雪/整理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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