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吴国华)近日,新干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胡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5日,胡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友孙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孙某出具了借条。同日,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胡某丈夫李某,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孙某多次向胡某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胡某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胡某的丈夫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与胡某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胡某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胡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胡某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李某虽为胡某的丈夫,但借款是胡某个人向他人举债,作为丈夫并不必然知晓,且孙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具有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胡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