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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说明义务 网签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
2018-11-13 10:35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孙清武、黄文娟

【案情】2017年4月17日,永丰县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妻子遭遇车祸,二人当场身亡。后经事故认定:曾某无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曾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曾某夫妻去世后,曾某的亲属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曾某购买的一份保险单。原来,2017年2月16日,曾某通过银行网银页面,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全程都在网上操作完成投保。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向曾某发送了电子版保险合同。2017年2月21日,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曾某进行电话回访,在电话回访时曾某明确表示:收到电子版保险合同;阅读并了解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清楚所购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风险提示;投保资料及信息均为本人操作填写。

曾某的父母、儿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曾某因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赔,为此曾某的父母、儿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断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告以及被告提交的保险合同条款显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进行标示,可以认定被告就责任免除的内容履行了提示义务,但是否就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从而使得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虽然被保险人声明已阅读、理解责任免除等内容,但根据网上投保只有点击确认同意保险人事先设定的投保步骤才能完成的特性,仅能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已经阅读。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曾某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自身负次要责任,其死亡并非系自身故意,应属意外事件。因此,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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