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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盗财物 共同犯罪法不容
2018-11-13 10:29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中国吉安网讯(杨程捷、龙滢红)受他人怂恿,多次偷盗,窃得的财物供朋友使用,教唆之人也构成共同犯罪。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张某庆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张某飞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月初,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四人一起住在井冈山市某酒店。在一起居住期间,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利用周某害怕挨打、没有人和他玩的心理,不时对周某软硬兼施,怂恿周某去偷盗。

在龙某、张某庆、张某飞的怂恿下,1月13日3时许,周某潜入井冈山市某店内,盗走收银台抽屉内现金331元;2月1日凌晨,周某来到某酒店,盗走前台抽屉内现金50元……周某盗得上述财物后,将财物交给龙某或者张某庆,供四人日常开支使用。

期间,周某作案7起,共盗得现金1991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周某共盗得财物价值307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窃取被害人财物30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龙某、张某庆、张某飞教唆他人犯罪,是教唆犯。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共同故意去偷盗某粥店内的挎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该起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周某、龙某、张某庆、张某飞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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