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法治新闻> >正文
装窗帘不慎摔伤 定作方无过失无需担责
2018-10-23 11:18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肖东宇、习文昭

【案例】

程某为新干县某干洗店的经营者。2017年7月,新干某中学工作人员与程某联系,要求其清洗(含缝补)其47间教室共252扇窗户的窗帘,约定总价款为8446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同年8月中旬,程某与其亲友等三人开始将清洗好的窗帘挂在教室的窗户上。在此期间,新干某中学亦在对教室的门进行装修、更换。2017年8月25日,程某到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述称2小时前不慎外伤,感左踝关节处肿痛等,后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程某共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30465.62元,后经鉴定程某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程某认为窗帘全部干洗完后,其及时通知了学校派人来取,但学校以“暑假期间学校无人挂窗帘”为由,要求程某帮忙安装,程某考虑生意需要便答应了。但因学校的教室正在装修门,教室地面有许多课桌和砂石等杂物,程某从挂窗帘的人字梯上下来过程中,人字梯滑倒,致其跌倒在地并受伤。干洗窗帘并不包括安装窗帘,程某安装窗帘系义务帮工行为,其为此受伤学校应赔偿损失。为获得赔偿,程某将新干某中学诉上法院。诉讼过程中,新干某中学向程某支付了清洗窗帘款8446元。

对此,新干某中学表示,学校与程某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暑假学校有安排值班老师和保安人员,不存在无人挂窗帘的情况。此外,学校将窗帘承揽给程某清洗本来就包括拆、装、洗,且程某义务帮忙安装47间252扇窗户的窗帘不符合日常常理。程某主张其在挂窗帘过程中跌伤,当时学校并没有人在现场,也不知情。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受伤后未向新干某中学的值班人员或保安人员反映该情况,且在入院记录中亦记录为“不慎外伤”,无法证实程某系在学校安装窗帘处受伤的事实。此外,程某以干洗店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新干某中学清洗窗帘,学校按约支付报酬,双方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正在使用当中的窗帘,在进行清洗时的步骤包括有拆卸、清洗、安装等一系列行为在内。程某主张清洗后的安装窗帘不包括在其与学校约定的范围内,系义务帮工行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程某亦没有证据证实新干某中学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存在过失,故新干某中学依法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程某的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王玉梅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