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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知识介绍
2018-09-20 08:57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金融仲裁:

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平等主体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或者其相互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的仲裁。

金融仲裁适用条件:

《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类型:

类型一: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已有的仲裁条款或添加“协商不成,提交吉安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的条款;

类型二:纠纷发生后,已签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若要选择仲裁,双方签订一份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优势:

一、费用低。根据吉安仲裁委《金融仲裁收费暂行办法》及已办案件仲裁收费情况,金融仲裁案件收费相较诉讼有很大优势。

二、结案快。对于金融仲裁案件,按简易程序应当在组庭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裁决;按普通程序应当在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并且依照仲裁规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了“自愿放弃举证期间、答辩期间等所有期限、期间的权利,由仲裁委员会尽快安排开庭审理本案”的书面声明,吉安仲裁委依据上述规定及该声明,可以实现当天受理,当天开庭。

三、审限少。《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没有类似于诉讼的“二审”程序。部分金融仲裁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走仲裁途径,可有效摆脱诉累。

四、管辖宽。仲裁管辖属于协议管辖,不受级别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无论争议标的额大小,无论当事人所在何方,均可约定选择吉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五、权威高。《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化解金融纠纷的适用情形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多数是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如果不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只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通过仲裁,银行可快捷地得到裁决书,进入财产执行阶段,具体做法是:签订合同时,约定将纠纷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借款展期(延长期限)。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银行可利用在借款展期时的主导地位,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之前,为防范风险,与借款人协商,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根据《借款展期协议书》制作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在借款人展期到期仍无法偿还本息时,银行以借款人未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同业拆借与票据业务纠纷。银行间及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十分频繁且数额较大,有关票据支付的资金流转数额也通常较大,一旦发生违约纠纷,繁复的诉讼程序十分冗长。如通过仲裁方式化解其中的纠纷,则既可简化程序,又可吸收相关金融专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无疑有利于快速结案、及时挽回损失。

(四)在呆账核销方面的运用。经过仲裁的案件,一旦银行胜诉,借款人却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同样可以根据仲裁文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进行呆账的认定和核销。《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仍未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法院裁定终结或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可以核销。这里“诉诸法律”包括提请仲裁。

风险提示

(一)第三人问题。

仲裁归根结底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享有的管辖权,因此该管辖权只能限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仲裁实践中,除非当事人及第三方自愿,仲裁庭不能像诉讼程序那样追加第三人。在银行借款担保关系中,往往存在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多个独立合同。当仲裁协议不能同时覆盖所有当事人及借款担保法律关系的所有合同时,就会产生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在签订借款及借款担保合同时,还是在通过上文所述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时,都应当注意仲裁协议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二)贷款展期常见法律问题

在签订展期合同时,应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原借款合同若有保证人的,在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合同前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原保证人不愿做出书面承诺或声明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银行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

(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需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

办理借新还旧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原来建立的借款法律关系已经解除,贷款人与担保人原来建立的担保法律关系也不存在,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建立了新的借款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因此,贷款人必须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且必须到登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抵(质)押担保的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还应办妥质物交付手续。

(四)担保所需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五)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无论在诉讼还是仲裁中,当存在送达问题时,将极大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加入送达地址确认条款或另外制作单独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满足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地址变更的通知程序、提示法律后果几项条件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确认地址进行送达,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接收,均视为送达。

金融仲裁案例

2013年7月10日,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公司提供2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某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申请人A某为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最高额担保。申请人依约向该公司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

2015年7月10日贷款到期,因该公司未能归还贷款,A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该公司追加了某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同意该公司延期半年还款。

至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某公司仅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欠1700万元本金一直未还,自2016年1月20日起开始欠息至今。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催款,该公司以无款为由拒不还款,A某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7年1月6日,该银行与该公司、A某签订仲裁协议,向吉安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案件受理后,为快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签订了共同放弃期限、期间权利,由吉仲裁委员会尽快安排开庭处理的书面声明,我会据此安排在当天下午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应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我会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

案例简析:

仲裁收费:该案请求标的额达1700万元,仲裁费仅为35170元,若该案由法院受理,一审诉讼费达123800元。因系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585元,实际仲裁费仅为诉讼费的28%。

办案时限:在当事人签订共同放弃期限、期间权利书面声明的情形下,本案实现了当日受理,当日开庭,裁决书在3日内制作完毕。

裁决执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裁决书送达后,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综合评价:金融仲裁具有收费低、结案快、审限少、管辖宽、权威高等特点与优势,势必成为化解金融纠纷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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