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记者张苡歆)6月21日下午,我市召开了《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就全省首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安排部署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为水库水质保护立法,在全省尚属首次,《条例》5月31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我市以立法形式保护水库水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打造美丽中国“吉安样板”的重大举措。《条例》主要着眼于留住“万库清水”,保护生命之源,把水库水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及水库管理实践的好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进一步明确管理机制,规定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建立水库水质保护长效机制,以推进我市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要求小(二)型以上水库的水质保护活动适应有关规定,同时对总蓄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名录,将符合条件的山塘也纳入《条例》的保护范围。为建立水库水质保护长效机制,《条例》规定水库水质实行库长制管理,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督查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日常巡察等机制建设。
同时,立足我市水库分布范围广、管理主体多的实际,《条例》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水库管理单位作了委托执法的规定。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破坏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处罚更严,规定了“按日计罚”的严厉措施;对地方政府要求更严,明确了各监管部门在水库水质保护方面的工作职责,将水库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评;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问责更严,列举了5种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行政问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