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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00万查无实据 泰和原县委书记廖晓军获刑2年半
2018-05-23 08:18 来源: 江西政读

因涉嫌受贿人民币100万,检察机关对时任泰和县委书记的廖晓军进行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发现廖晓军受贿人民币100万的受贿事实不成立,廖晓军主动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西省泰和县原县委书记廖晓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廖晓军在担任泰和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60余万元人民币。

因廖晓军具有自首、认罪、退缴赃款、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廖晓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主政泰和9年,县长接棒书记4年后落马

公开信息显示,廖晓军1964年出生。1983年,在江西教育学院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留校任职

学校工作6年后,1991年,廖晓军调任吉安地委办秘书(正科级),历任吉安行署办科长,吉安行署办副主任、副秘书长,安福县委副书记等职。

2006年6月,廖晓军从井冈山市委副书记,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调任泰和县委副书记、县长。5年后,接棒县委书记

主政泰和9年,担任县委书记4年后,廖晓军落马了。2015年11月9日, 据江西省纪委消息,泰和县委书记廖晓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判决书显示,廖晓军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8月26日,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共接受13人行贿,财政局长为获关照送钱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5年,廖晓军在担任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江西省泰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谢某等11名商人、王某2等2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4.707万元、台币23万元、港币3万元。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根据判决书披露信息,廖晓军受贿的事实都是发生在其主政泰和期间。

法院认定的共有12笔受贿事实,13名行贿人员中,商人1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名,包括历任泰和县招商局局长、泰和县万合镇党委书记的王某,时任泰和县财政局局长的施某。

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5年,江西飞尚林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林地经营权期限延长、企业项目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14.5万元、港币3万元

二、2009年至2014年,江西省圣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1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项目筹建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财物共计人民币6.607万元

三、2008年至2013年,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文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7万元

四、2008年至2014年,江西生物谷泰和乌鸡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1及其儿子林某2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款项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人民币共计6万元

五、2008年至2012年,吉安柏特娜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1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为其妻子人事调动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5万元

六、2010年至2012年,泰和县瑞凤祥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2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项目转让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人民币共计4.5万元

七、2010年至2014年,泰和县金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尹某1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项目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3万元、台币15万元

八、2007年至2009年每年春节前,泰和县松泰林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3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在泰和县人民政府廖晓军的办公室每次送给廖晓军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九、2010年至2013年,江西省北极熊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2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业务发展、项目筹建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2.6万元

十:2011年至2012年,深圳市六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黄某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在其企业业务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人民币1万元和台币8万元

十一:2007年至2013年,历任泰和县招商局局长、中共江西省泰和县万合镇党委书记的王某2为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对其所在单位以及个人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8万元

十二:2010年至2012年期间,时任泰和县财政局局长的施某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廖晓军对其单位以及个人工作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廖晓军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涉嫌受贿百万被查,主动交待未被掌握案情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廖晓军受贿案缘起“廖晓军涉嫌受贿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受贿事实不成立

但侦查期间,廖晓军主动交待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受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由此,法院认定,廖晓军具有自首情节。

判决书披露,2015年11月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廖晓军涉嫌受贿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线索,将廖晓军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指定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决定对廖晓军立案侦查并依法将廖晓军传唤到案。

在侦查期间,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无证据证明上述案件线索所指向的受贿事实成立。起诉意见书所列明的廖晓军涉嫌受贿的事实均为廖晓军侦查期间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  

辩称收钱属违纪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庭上,控辩就双方就廖晓军受贿事实的认定展开辩论。

廖晓军辩称,其没有为文某、尹某1、林某3、肖某2、黄某谋取利益,他收受上述五人的财物属于违纪行为,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请求法庭对他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廖晓军历任泰和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泰和县委书记,主管泰和县全县经济,而行贿人在泰和县经营企业。廖晓军与他们既不是亲戚、朋友、同学,也没有投资、合伙、借款关系,收受财物的次数、数额也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一般人情交往的习惯做法明显不符

以文某为例,文某为谋求和感谢廖晓军在其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廖晓军共计人民币7万元。

廖晓军辩称,收受该起财物属于收受礼金而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廖晓军在侦查阶段供述,文某的企业在泰和从一期只有30多亩的小厂房做到了四期共计300亩的大企业,发展到2014年成为吉安市第一家境内上市的本土公司,在税收返还奖励和土地购买价格等方面得到了他的关心和支持

文某的证言表明,他向廖晓军送财物的目的就是希望以后在泰和县生产经营时得到廖晓军的关照,且这些财物显然与亲友间平等的、长久的、有来有往的人情往来分属不同的范畴,名为礼尚往来实为受贿

而文某的企业在税收返还奖励和土地购买价格等方面也得到了廖晓军的关照。因此,廖晓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廖晓军收受该起财物属于收受礼金而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常理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理由,廖晓军的辩解均被法院驳回。

收受两万元未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受贿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注意到,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5年,廖晓军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4.707万元、台币23万元、港币3万元。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为人民币62.707万元、台币23万元、港币3万元。  

其中,未被认定为受贿的两万元是施某送给廖晓军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吉安米西宾馆附近一餐厅的消费卡;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南昌格兰云天大酒店的住宿卡。

2011年左右,廖晓军以需公务消费为由叫施某去米西大酒店附近一餐厅办了一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消费卡;2012年在南昌格兰云天酒店,廖晓军以需公务消费为由叫他办了一张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住宿卡,施某叫同事去办了。上述消费卡、住宿卡都是施某或者施某的同事到本单位财务上报销的。

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虽能证明廖晓军收受了施某所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消费卡、住宿卡,但证明廖晓军将该两张卡用于个人消费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廖晓军收受施某所送消费卡、住宿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为受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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