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讯(罗文小)在他人的林地上毁林建房,多次被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拆除建筑物、恢复原状未果。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物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皮某生、聂某明停止对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某苗圃的665.86平方米林地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屋基础工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2004年,聂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新干县林业局森林苗圃1122.3亩农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权。2012年12月,聂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林权转让给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25日,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几年后办理了林权证。2016年10月,皮某生、聂某将上述林地中位于林权证第5地块中的部分杉树和湿地松砍掉,进行土地平整,并进行了房屋的基础工程建设。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建房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原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林权证,依法可推定其为案涉土地和林木的权利人。土地宗地图、套合图、界址线现状图系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制作,并经新干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属于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的文书,法院予以采信。两被告在原告的林地上毁林建房,属于通过非法侵占的手段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故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侵占原告林地面积和范围按照套合图确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