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讯(罗丽群)因对离婚心生不满,吴某在其前夫肖某前来签订补充协议时驾车将肖某撞伤,经吉安县法院审理,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赔偿肖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吴某与肖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2015年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2017年8月协议离婚。吴某对离婚一事及该份补充协议心生不满,且离婚后心情抑郁,遂产生驾车将肖某撞伤的想法。当肖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小区的人行道时,吴某驾驶租来的小汽车迎面加速撞向肖某。经鉴定,肖某被小汽车撞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并左髋关节脱位、左第4远节趾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驾车蓄意伤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吴某的行为造成肖某受伤住院治疗,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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