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安网讯(肖庆辉、记者郭文宇)2月28日,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自3月1日起,《吉安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在吉州区、青原区和庐陵新区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具体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和个人自建房。其中,商品房是指单位或公司以划拨方式(即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并对外出售的住房。
办法还明确,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对“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等七种情形不予进行转移登记,并对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完税价格确定,并明确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办理登记程序和转让双方需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