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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不合理低价游”须加大处罚力度
2018-01-22 09:44 来源:

□刘思敏

“不合理低价游”也就是以前常说的“零负团费操作模式”。这个问题由来已久,它的诱惑力到底在哪里呢?

对游客来说,其实很简单:就是低价。因为刚刚从一个物资比较贫乏的社会转型过来,大家对物资的感受最直观、最可量化,而且大众的消费习惯是“货比三家”,很多时候比的只是价格。哪怕其中一家只是比另两家低一点,消费者也往往会感觉赚到了很大的实惠。但旅游消费与普通日常的消费不太一样。对普通日常的消费特别是工业品、农产品,消费者可以先试用、先品尝,质量好不好,价格合不合理,同等质量情况下价格哪怕只便宜一点儿,实惠也是显而易见的。

旅游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同时进行,没有办法事先品尝、试用,消费者又习惯于“货比三家”。在这种对价格极端偏好的情形下,低价非常具有诱惑力、竞争力。然而,现在的旅行社行业包括导游行业,实际上因为“门槛”相对来说比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供过于求的状况。供过于求易导致恶性竞争。也就是说旅游消费的需求从量上和质上都不能与目前庞大的旅行社供应能力相匹配。难免会有一些不良旅行社利用消费者不成熟的、偏爱低价的心理来设置价格陷阱,然后在旅行过程中,由导游通过诱导、甚至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或购物获取利润。

因为全国有几万家旅行社、几十万条旅游线路。如果要对他们进行监管,以国家各级旅游监管部门目前非常有限的执法力量难免力不从心,更何况合理不合理本身的界限也相对模糊。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就在于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供求关系是瞬息万变的。但是客观来说,管理部门确定市场指导价难度非常大,工作量也惊人。加上还有促销、甩尾货等多种原因出现的不合理解释的低价,更增加了监管区分的复杂性。

怎么才能实现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的突破呢?

笔者认为,国家旅游局最近在全国开展声势浩大的“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活动,特别是在云南由六部委联合整治,不仅整治组团社,也整治旅游目的地,更整治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点。这正是旅游部门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能够体现其尊严、整顿好旅游行业的“顽疾”的目的。投入强大的执法力量,在全产业链上立体作战,对于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尊严肯定是非常必要的。就像反腐一样,不能是一阵风,而是不获全胜决不收兵。在专项整治持续一段时间后,会产生明显的效果。这不仅是广大旅游消费者的期待,也代表了广大旅游从业人员的愿望。

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调动消费者通过法律维权的积极性。

笔者建议,“打蛇打七寸”,应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把执法的重心放到打击强制交易和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定这个重心以后,应把强制交易和商业欺诈的各种情形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分等定级,细化规定每个等级的处罚条款。与此同时,打破常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因为一般情况下,游客旅游的时候可能被强迫购物或欺诈的损失数额不一定特别多,几千元、几百元甚至几十元不等,但游客维权需要勇气,甚至需要冒着危险取证,打官司也往往旷日持久,牵涉大量人力物力。如果退一赔一甚或只是免费退货的话,与游客的维权成本相比,维权收益太小,游客维权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起来。

如果法律能够确立游客遭遇强制交易或商业欺诈后,可以要求百倍以上的赔偿,加上细化规定每个等级的相应处罚条款,那么不仅旅游执法者以及法院的操作性更强,受理投诉或判决起诉更便捷。游客在维权的时候也事先有了清晰的尺度标准,维权成本大幅度降低、维权收益大幅度增加,维权积极性必然会被调动起来。

日前,香港特区向其立法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业条例草案》,欲通过立法方式设立旅游质监局,加大对强迫购物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无充分理由不得置旅游团员于不顾,或者做有威胁的行为,违者最高可被判罚10万港元及监禁2年。

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大对强迫购物的处罚,是与中央政府的政策相配套的、高度衔接的。这有利于提升内地旅游者到香港的旅游体验,不再出现利益被损害的情况。顺理成章的是,内地不良旅游企业和导游的违法成本就会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强制交易是一种胁迫,已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形,也应与刑法加以对接。只有这样,旅游环境才能得以净化,才能真正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当然,社会舆论、媒体也要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加大力度教育游客不能再贪图低价,引导人们关注品牌旅行社。只有旅游者认可服务价值,愿意为服务买单,认可品牌价值,并选择具有实力的品牌旅行社提供服务,才能对市场形成正向的激励,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

责任编辑: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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