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讯(罗彩萍、潘盈盈)12月22日,吉安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在高速路上互相超车而引起纠纷的故意伤害案。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伍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经济损失99598元。一审判决后,伍某、邹某均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9日19时许,伍某驾驶小车从武汉准备回广东,当行驶到赣粤高速吉安段时,与邹某驾驶的油罐车互相超车而发生矛盾。伍某驾车在吉安南高速征费站匝道口将邹某的油罐车逼停,后见邹某持扳手殴打其弟弟,便持折叠水果刀下车将邹某左臂捅伤,致邹某左桡神经损伤,遗留左手腕部以下呈肌瘫表现。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吉安中院二审审理期间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伍某家属代其赔偿邹某12.8万元,邹某对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上诉。鉴于伍某系自首,并取得邹某谅解,且邹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二审当庭改判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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