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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盐业吉安公司搭售商品被罚16万 再审维持原判
2017-05-09 08:39 来源: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志强报道:江西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在食盐批发、配送过程中,强制向食用盐零售商搭售非盐商品等,被吉安市工商局罚款16万元。对此,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维持工商处罚决定。

江西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该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为提高企业效益,该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或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

此举引发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先后于2012、2013年两次向吉安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于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

对此,吉安盐业公司不服,向吉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上述处罚决定。

吉安盐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江西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对食盐零售商具有不同支配地位,但其经营主体、地位应当平等。江西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在开启多种经营活动中,利用自身专营食用盐批发、配送过程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强制食用盐零售商搭售低钠盐及非盐商品食用油、洗涤系列产品、白酒等,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吉安市工商局所作行政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吉安市工商局作出的吉市工商公处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西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判决书。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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