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购房未交房 物业催交管道燃气安装费
市民存疑:到底该不该交?
新规:2015年底前,已签订合同的按约定执行
本报讯记者任洪广、实习生陈凯悦报道:3月31日,市民姚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购买的一套商品房,预计今年4月份交房,近期小区物业向他催交2600元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然而按照政策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因此,姚先生对物业向他催交安装费表示质疑。
据姚先生介绍,2015年10月,他在市中心城区百联首府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姚先生称,他在今年1月1日之前买了房但并没有交房,还需不需要交纳这笔安装费呢?3月31日上午,记者致电百联首府销售电话,对方称他们是销售代理商,具体的情况要问开发商。记者请其提供开发商的电话,对方称“没有”。在姚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合同附件上约定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由购房者承担。
那么,新规定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为此,记者查询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在补充通知中,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订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对2015年年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用由购房者承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随后,记者联系了市物价局,该局价格管理科聂姓负责人介绍说,有关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安装费规定,是按照省发改委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如果存在违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情况,可以向12358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