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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险遇困者施予援手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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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探索活动中,当“驴友”逾越规则框架,从“探险”走向“冒险”,被困、遇险被救援后,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承担费用或者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救助人可以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近日,5名“驴友”不听劝阻,徒步违规进入奉新县天狗岭探险被困,救援人员经过18个小时搜救将他们救出,5人签署了《具结悔过书》,依法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经宜春市奉新县财政账户转予参加救援的社会力量。这是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

毋庸置疑,江西省首次对违规探险造成公共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追责,是个有益样本,能够强化“驴友”的责任意识,约束不理智的探险行为。随着户外探险运动兴起,任性“驴友”无视安全隐患和法规,屡屡擅闯未开发区域,导致被困、失联甚至伤亡的悲剧时有发生,却鲜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为公众所诟病和热议。

据在一项“驴友不走‘寻常路’,救援费用谁买单?”的网络调查中,94.5%的网友投给了“旅游者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有偿救援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有5.5%网友不支持“有偿救援”,认为“政府有保护人民的职责,救援费用都应当由政府承担”。

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探险遇困者施与援手,究竟是该由谁来买单?应视情而定。总而言之,要以法律、法规的准绳来激浊扬清。

首先,救援成本由“驴友”买单,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救援不是免费午餐”,5名“驴友”承担2万元救援费用,正是法治的体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通过追责违规者,让“驴友”自担风险,震慑和警示大家,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

“驴友”是旅游者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其追求个人自由与探险精神的路上,政府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去限制驴友的行为。但是,“对自然怀敬畏之心”,应成为基本准则,探险不是冒险。

“驴友”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当不听劝阻、私自闯入“禁区”的,带来公共救援的启动,虽是无条件,但不属于义务范畴。如果由公共财政包揽兜底,是将违规探险的责任转嫁给社会,也是对遵规守法者的不公平。

有偿救援是基于被救助者的故意性,具有惩罚和对价的意味。我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野游行为及有偿救援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通过法治约束和责任落实,才能“激浊扬清”,让社会资源真正服务于关键的危急时刻,让公共利益不再被滥用。

其次,不支持“有偿救援”,参考的是《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9条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意外遇险,各个行业、各种行为都在所难免。无论行政性质还是商业性质的救援,都要坚持生命至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谎报或故意夸大、缩小险情。

旅游景区开门迎客,本身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如果游客在景区经营范围内和正常游览期间,遇到突发情况,有义务实施“公共救援”,并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民间救援组织,不赞同“有偿救援”的,在于志愿者组织建立民间救援队伍的初衷,就是坚持公益性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强化了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的责任意识,倒逼其更好地落实安全责任。

再次,保护救助人的权益,民法典提供了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野外探索活动中,当“驴友”逾越规则框架,从“探险”走向“冒险”,被困、遇险被救援后,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承担费用或者只愿意承担部分费用,救助人可以通过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现有法律对有偿救援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被救者支付费用的义务和救援者主张费用的权利。

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为紧急救助等好人好事的损失分担提供了基本规则,整体价值取向是鼓励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可以为救助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文/曹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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