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某公司为宣传其公司的产品,印制了产品广告宣传手册、单页及手提广告袋等宣传资料发放给吉水县经销商用于对外宣传使用,并在广告宣传资料里以“中国环境标志及其认证图案”等虚假不实的内容作为广告用语对外宣传。吉水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利用广告对产品用途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点评:对当事人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处罚。首先当事人没有直接在公司产品上粘贴有此认证标志,如果直接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则必须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 定性,而此案件是通过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来对外宣传的,且国家工商总(2002)第54号文件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地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