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吉水县文峰镇王女士在县城一家药店购买了一瓶外用涂抹药品,回家后发现该药品已干燥结块无法使用,一看生产日期才知道,该药品已过期一个月,消费者与该药店联系要求退货,该药店不予解决。消费者无奈向吉水县工商局投诉。12月18日经工商执法人员调解,为王女士退回了药款,并对该药店出售过期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
点评:
经营者在明知药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将其出售给王女士,侵犯了王女士的知情权和安全健康权,对其构成了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其中,第三款规定:超过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江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第十条第六款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准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准销售过期失效、腐烂变质、有毒有害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