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持金额为500元某商店的购物卡,该购物卡标明了购物的品牌、价值、地址、日期并加盖该商店的印章。因没有合适的服装款式,她几次去该商店进行挑选,都没有看好,最近该女士又一次拿卡到该商店去挑选服装,店员说经营者已换人,该购物卡早已过期作废,不予付货。该女士提出疑问:此卡是该商店签发的,卡上并没有标明作废的日期,为什么就作废了呢?在争论无果的情况下,来到了消协要求帮助调解。 消协了解实情后,经多方努力,找到了该商店的原经营店主,店主声称,该店已转兑给别人,并在2005年通过当地媒体进行了公告,通知持卡人及时到本店对付,现时间过去2年多,他无法为她承担责任。该女士又到当地媒体查询,答复是公告最长只保存三个月,更何况时间过去了2年。此案消协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点评:工商人员及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当您收到购物卡时一定要查看是否有过期作废的字样。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拖延一段时间,必须向店主讲明或让店主注明,更不要久拖不办,一般购物卡的有效期最多一年。同时请消费者千万要记住,购物卡不是永久的货币,是受时间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