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以来,备受瞩目的《物权法》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修改的新版《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已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
新条例“先声夺人”的两处名词修改清晰地表明了物业公司的新定位,明确了物业企业的服务性质。在重新梳理小区业主与物业方的关系之后,双方的心态与交流必然发生新的思考与转变。
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对物业工作进行监管与宣传
10月10日上午,记者在市房管局了解到,自7月1日《吉安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房管局多次组织相关学习、宣传活动,加强对物业企业监管,提高市民对物业知识的认识。
据该局物业管理整治办刘主任介绍,市房管局一直都很重视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地对市民进行物业知识宣传,以及加强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与整治,目前,我市物业行业比较规范、有序,不少物业公司在自我完善的同时,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摩擦也降到了最低点。
如恒新小区业主反映,经过整改后的小区物业,保安、保洁工作都比以前做得更到位,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工作面貌也焕然一新。市房管局物业管理整治办刘主任表示,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企业进行了角色转换,强化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房管局也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针对地进行物业知识宣传,让业主与物企共创和谐社区。
物业公司:无论“管理”还是“服务”力求让业主满意
就“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行业人士又是如何理解与感受的呢?他们的工作方式是否会发生改变呢?就此记者走访了几位我市物企经理人。
吉安清华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施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本人对物业公司‘管理’改‘服务’是赞成的。其实无论‘管理’还是‘服务’,我们的工作宗旨依然是努力让业主感到满意。”施国华还表示,虽然物业公司在名称上已经更改,但实际工作中很多物业管理项目内容并没有改变。例如违章搭建、改变房屋外立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防水层、违约安装防盗网、不按规定时间装修等现象还是需要物业公司对业主行为进行管理,但如今名称上的更改在一定程度上刚硬了物业公司性质,这对今后一些特定的管理项目会产生一定的工作困难。
为天立花园服务的杭州中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经理认为,只有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可能会给日常的物业工作造成一些被动。例如对于某些业主违约现象,物企打着服务的牌子前去处理,可能会达不到预期效果。所以加强业主的自律及个人素养,也非常重要。
吴经理也表示,在深入理解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后,公司上下一定会领会新的政策,加强服务观念,改变工作思路。但是工作态度仍然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特色,让用户满意第一。
小区业主:职责明确有利于双方沟通
10月12日,记者在街头对市民进行了随机访问。
一位住在名人花园的钟女士对此次新规表示略有了解。她认为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从法律的形式界定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摆正某些物业公司对“管理”的理解与误区,将有利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李先生,创天丽景城业主。他对此次物业公司改名的看法是,业主可以更好地要求物业公司搞好各项服务工作,防患了一些物业企业只以管理者自居。业主花钱是请人服务的,而不是请人管束自己的。
最后,记者向一位法律人士咨询,这种法律上强化了的聘用或雇佣关系会不会让一些业主产生强烈的主仆意识,从而无形中忽略了自身行为的规范呢?该位人士表示,新版《物业管理条例》不但将“管理”改为“服务”,还将“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这意味着业主公约不只是大家相约后自觉遵守的规定,而是必须遵守的规定,赋予了业主公约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规定也存在不守规的现象,如果所有的这些不守规现象都要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身去管理,还缺乏一定的操作性。最好的办法还是业主与物服企业相互监督,友好沟通,才有利于小区的和谐建设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