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龙胜、罗嗣纯报道:为建立药品长效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吉安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在全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质量受权人制度,是我市药监部门继驻厂监督员制度之后,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而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是指企业内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经市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后,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一经授权,“质量授权人”将成为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全面负责药品质量和成品放行。在履行职责时,企业任何人员不得干扰其决定。
同时,质量受权人也要对药品质量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质量受权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严重缺陷、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药监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