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身份证遭他人冒用 账户上意外多出43000元
天降横财也需归还
9月22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盗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而引发的不当得利案,一审判决朱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不当得利款43000元及利息返还给张斌。
2月18日,张斌乘坐贵AK9735号小车与“朱清”乘坐的鄂C95211号面包车在通往广西防城县老道路上发生刮擦,导致面包车尾灯及车身油漆损坏。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即由张斌赔偿“朱清”5200元。因身上未带够现金,张斌打电话要远在贵阳的儿子按“朱清”提供的账号将款汇入。
到达防城港市后,张斌才知其儿子将5200元误听为52000元,多汇出46800元。后来“朱清”从账户上取走赔偿款5200元外,又多取走3800元,账户余额43000元。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朱清”尚余账户的43000元被予以冻结。
据悉,朱清于2005年外出务工时曾在深圳被盗,被盗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在深圳市园岭派出所报案。2008年2月18日,张斌在广西防城县与那个“朱清”发生车辆刮擦事故时,朱清尚在广东惠阳市龙门县兴达手袋厂上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朱清与那个“朱清”并非同一人,但张斌汇往朱清账户52000元以及目前朱清的账户余额43000元都是客观事实。剔除张斌应赔偿的5200元外,因被“朱清”取走的3800元无法追回,其损失应由张斌自负。遗留在朱清账户的43000元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