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机动车道内倒车,将行人撞伤致残。26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郭一林赔偿原告刘圣军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4.1万余元。
据悉,2008年3月19日10时许,司机郭一林驾驶自己的轻型货车在105国道于田镇汽修店门前路段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车尾将从横向步行回家的刘圣军撞倒。刘圣军受伤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25天,用去医疗费为1.9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郭一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4月25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圣军损伤为九级伤残,脾损伤切除为八级伤残,出院后休息3个月。
事后,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刘圣军诉至法院,要求郭一林赔偿医疗费用及残疾金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