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腿切肢的残疾人张正生因无证驾车出车祸致人重伤又拒绝赔偿,1月22日被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天。
2006年4月,张正生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营运。2007年1月22日,张正生无证驾驶该面包车在国道上行驶,将同方向行走的郑某撞伤,经鉴定郑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由张正生负全部责任。郑某经遂川县人民医院治疗无效后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用等13万余元。郑某因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法院同时还判决张正生赔偿郑某医疗费等131995元。因张正生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正生未履行义务,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2007年12月27日,张正生刑满释放后,拒绝赔偿给付医疗费,经法院传唤又不到庭。其声称已经坐过了班房,法院拘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坚持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